解答您對台北市永吉儲蓄互助社的疑問
常見問題
關於儲蓄互助社
什麼是儲蓄互助社?
- 儲蓄互助社是一種非營利的合作社金融機構,以「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為宗旨,基於自助互助民主管理的原則,集合會員的儲蓄作投資,並定期派發利息回報,同時向會員提供低息貸款。
儲蓄互助社與銀行有什麼不同?
- 儲蓄互助社是非營利合作社,由社員共同擁有,一人一票的民主參與;而銀行是營利股份公司,由股東擁有,依股權決定話語權。儲蓄互助社以服務社員為主要目標,提供較高的存款利率和較低的貸款利率;而銀行以追求利潤為主要目標,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儲蓄互助社的資金安全嗎?
- 是的,儲蓄互助社的資金非常安全。儲蓄互助社受到相關法規的監管,並有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此外,儲蓄互助社的資金主要用於社員貸款,風險相對較低,且社員間的互助精神也增加了資金的安全性。
加入資格與流程
誰可以加入台北市永吉儲蓄互助社?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可以加入:現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或戶籍地址(擇一即可)需設於台北市或新北市、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的成員、現有社員的直系親屬或配偶。
加入儲蓄互助社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 加入儲蓄互助社需要繳納入社費和最低股金。入社費是一次性費用,用於支付行政成本;最低股金是您在儲蓄互助社的基本存款,也是您社員身份的象徵。
我可以隨時退出儲蓄互助社嗎?
- 是的,您可以隨時申請退出儲蓄互助社。退出時,您的股金和利息將會返還給您,但入社費不予退還。
服務與產品
儲蓄互助社提供哪些儲蓄服務?
- 儲蓄互助社提供多種儲蓄服務,包括股金(基本存款)定期存款兒童儲蓄計劃等。這些儲蓄服務的利率通常高於一般銀行,幫助社員獲得更高的存款收益。
儲蓄互助社提供哪些貸款服務?
- 儲蓄互助社提供多種低息貸款服務,包括一般貸款創業貸款教育貸款等。這些貸款的利率通常低於一般銀行,且審核更具彈性,基於社員間的信任關係。
儲蓄互助社的利率如何?
- 儲蓄互助社通常提供比一般銀行更高的存款利率和更低的貸款利率。這是因為儲蓄互助社是非營利組織,以服務社員為主要目標,而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
權利與義務
作為社員,我有哪些權利?
- 作為社員,您有權參與社員大會,行使投票權;享受儲蓄互助社提供的各項金融服務;獲得股息分紅;參與儲蓄互助社舉辦的各類活動;以及申請各類貸款。
作為社員,我有哪些義務?
- 作為社員,您有義務參與社員大會,行使您的投票權;遵守儲蓄互助社的章程和規定;定期存入股金;以及支持儲蓄互助社的發展。
我可以參與儲蓄互助社的決策嗎?
- 是的,儲蓄互助社採用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每位社員都有平等的決策權和參與權。您可以通過參加社員大會,對重要事項進行投票,表達您的意見和建議。
Q&A 100
一儲蓄互助社從那裡發源?沿革為何?
- (一)儲蓄互助社19世紀中葉在德國發源,當時由於產業革命導致貧富懸殊,加上連年寒冬引起歉收饑荒,一般人因無法獲得借款而遭到高利貸的剝削,在熱心人士推動下,分別在城市及農村出現了一種以「自助互助」方式組成的合作金融組織。
- (二)20世紀初加拿大人戴嘉丁自歐洲引進了「儲蓄互助社」,以「提供社員借款,消滅高利貸」為宗旨,讓社員以「自助互助」原則經營,達到解決經濟上自主的目的,現今加拿大每二個人中有一位是社員。
- (三)1908年戴嘉丁應邀前往美國推動儲蓄互助社,受到一般民眾歡迎,目前美國每二個人中就有一位是社員。1945年美國儲蓄互助社聯盟會成立「世界推廣局」,將儲蓄互助社的理想推廣傳播到全世界。
- (四) 儲蓄互助社運動於1938年傳抵亞洲,首在菲律賓推動。
- (五)我國發展情形:
- 1民國53年,由天主教會引進在新竹市成立第一個社(聖心儲蓄互助社),在于斌樞機主教倡導下組成「中國互助運動協會」負責推廣工作。
- 2民國57年,財政部同意在我國試辦。
- 3民國60年,「中國互助運動協會」成立「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專責辦理有關儲蓄互助社一切事務。
- 4 民國71年,為符合全世界儲蓄互助社組織系統制度,「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經內政部核准財政部同意,另行改組成「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及輔導全國儲蓄互助社。
- 5民國86年5月,「儲蓄互助社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我國儲蓄互助社運動走入法制化。
- 6 民國89年1月,第一次修法,明定儲蓄互助社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並免除儲蓄互助社的所得稅及營業稅。
- 7民國90年1月,內政部核備「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
- 8民國91年1月,第二次修法,明定儲蓄互助社為法人,股金繳納為社員義務,具有儲蓄性質,且儲蓄股金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股息所得免稅。
- 9 民國94年10月,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將儲蓄互助社納入為原住民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之承辦機構,為儲蓄互助社第一次承辦政府政策性貸款業務。
- 10民國99年12月,儲蓄互助社可代辦社員微型保險業務,以發揚儲蓄互助社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精神。
- 11民國101年2月,辦理台中市政府自立家庭築夢踏實試驗計畫。同年7月,辦理內政部儲蓄互助培力-平民銀行試行計畫。
- 12民國104年2月,儲蓄互助社第三次修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
- 13至民國104年底,共有340社,社員約21萬餘人,股金結餘逾新台幣214億元,放款結餘逾新台幣92億元。
二儲蓄互助社教導社員些什麼?
- 儲蓄互助社除了教導社員儲蓄節儉和善用金錢以外,教導社員下列的事項:
- (一)無私的合作。
- (二)自信與自尊。
- (三)樂於盡責。
- (四)互相信賴。
- (五)領導才能。
- (六)民主管理。
- (七)志願服務。
三請詳細說明上述的教導事項怎樣完成?
- (一)儲蓄: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按期(每月或每週)儲蓄,即使是最窮的社員也不例外。銀行認為不敷成本而不感興趣的小額儲蓄及信用貸款,儲蓄互助社反而最重視。
- (二)節儉:「節儉」是一種美德且為致富之本,儲蓄互助社可以提供意見,幫助社員節省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開支。例如:編製「家庭預算」。
- (三)善用金錢:當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的時候,必須說明貸款用途,且符合(1)改善生活(包含:醫藥教育修建房屋等)與(2)促進生產(包含:商業工業農業生產資金等)的目的,不適當的用途是不會被批准的。
- (四)無私的合作:這是儲蓄互助社的主要精神。社員按期到儲蓄互助社來儲蓄股金,貸款後也要忠實地按期償還,大家合作使儲蓄互助社的資金日漸增加,才能使社員借到更多的錢。簡單地說,儲蓄互助社教導社員不只為自身利益著想,還要為全體社員福利著想。
- (五)自信與自尊:儲蓄互助社是一個自有自治自享的互助團體,社員不要求外界的幫助,他們信賴自己,他們用的是自己的錢,他們信任自己的能力可以把錢作適當的運用,他們不接受別人的施捨(消極的救濟)而只靠自己幫助自己(積極的自助互助)。
- (六)樂於盡責:儲蓄互助社所有的錢是屬於社員的,社員因而會產生一種關心運用這些錢的責任感。儲蓄互助社是全體社員自己經營的一種社會事業,所有的理事監事是由大家從社員中選出的,他們有一定的任期,因此社員們經社員大會選舉都有機會承擔肩負經營儲蓄互助社的責任。
- (七)互相信賴:以小額無擔保放款為主(即相信貸款人的人格和能力可以按期償還,而較不以其他財物作抵押)。當貸款數目較大的時候,最常用的保證方式是由其他社員擔保。當然,必要時,儲蓄互助社仍然有權要求以財物的抵押作為保證。
- (八)領導才能:儲蓄互助社能透過社務的管理業務的經營及領導與成長的訓練,如:會議主持要領團康與溝通技巧領導與說話藝術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等,培養幹部的專業知能。
- (九)民主管理:儲蓄互助社是社員們所擁有,是由社員自己管理。所有規章的訂定及會議的舉行都是充分討論發言並少數服從多數的。不論社員持有股金或貸款多少,均只有一票的投票權。
- (十)志願服務:儲蓄互助社為服務社員,一切營運考量以社員的公益為基準,因此選出的幹部皆為義務職,不得支領薪酬,此制度性的規範在確保儲蓄互助社的「非營利」及「無私利」本質,使社的營運可更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社員,不因少數人的利益或特別差異而損害其他社員的權益。
四為什麼叫做「儲蓄互助社運動」?
- 因為她就像合作運動,不只是一種社會事業,而且是人性發展運動,更是積極性社會福利工作,屬於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流通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的信用合作事業,透過儲蓄互助社的運作來改善民眾的生活,最終目的建立安和樂利的祥和社會。因此儲蓄互助社是先從基層發展出來,由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秉持著「自助互助」及「志願服務」精神,「由下而上」自發成立而後共同發展組成協會聯盟會世界議事會等聯合組織,將一群經濟相對弱勢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命運共同體」,並遵守共同的經營原則向全世界推展,形成一種社會改造運動。
五「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有哪些?
- 1984年8月在巴拿馬市經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代表大會決議,儲蓄互助社的經營原則是依據合作原理及平等公正與自助互助的中心思想為基礎,承認以各種方式推行於世界各地的儲蓄互助社原理,其原則的核心就是人性發展及人類兄弟愛的觀念,並共同致力於謀求個人與社區更好的生活。
- 「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分三部分共九條,概述如下:
- (一)民主結構
- 1入社的公開與自願: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係,願承擔共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參加。
- 2民主方式的營運:社員在社內的交易額(認股或貸款)不論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並參與儲蓄互助社的決策。凡儲蓄互助社所支持的組織或協會以比例制或代表制選舉,均須遵守民主原則。儲蓄互助社是在法規範圍內由社員營運,並對社員提供合作事業服務的自治團體。選出的幹部皆為義務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支付正當的開支。
- 3不得有種族宗教與政治的歧視:儲蓄互助社對種族國籍性別宗教與政治等,概不得歧視。
- (二)服務社員
- 4服務社員:儲蓄互助社的服務乃是改善全體社員的經濟生活與社會福利。
- 5盈餘分配予社員:儲蓄互助社應鼓勵社員勤儉儲蓄以提供貸款及其他服務,社員認股應就社能力範圍內支付相當的股息。社扣除經營開支後所得盈餘,除提撥法定公積金及支付規定之股息外,應歸還於全體社員及為社員使用,並應避免為個人或部分社員的利益而損害其他社員。盈餘得按社員交易額分配(包括股息或利息攤還)或應用於社員所要求的改進或他項服務。
- 6建立穩定的財務:儲蓄互助社的首要工作乃是建立堅強的財務,包括適當的公積金與內部控制體制,以確保其得以繼續為社員提供服務。
- (三)社會目標
- 7繼續不斷的教育:儲蓄互助社對社員幹部職員及一般民眾,就其經濟社會民主與自助互助的原則積極推動教育。鼓勵節儉和貸款的明智運用,及教育社員的權利與義務,對儲蓄互助社發揮服務社員所需要的社會與經濟的雙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 8合作組織間的合作:為集結合作組織的力量貫徹合作原則,儲蓄互助社應在其能力範圍內,積極與其他儲蓄互助社及合作組織,在地方性全國性及國際性等各層次的組織間謀求合作,俾對社員及社區提供良好的服務。
- 9社會責任:為弘揚合作先驅的理想與信念,儲蓄互助社應致力於人性及社會發展,將社會正義推展至每一位社員及其工作與居住的社區。儲蓄互助社的理想是將服務提供給需要及能利用的人,不論是社員或是潛在社員均為關懷的對象。儲蓄互助社的一切決策,必須充分顧慮到社員及社所在的社區全盤福祉。
六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是什麼組織?
- 目前亞洲地區設有「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Association of Asian Confederation of Credit Unions,ACCU),由亞洲22個國家組成,會址設在泰國曼谷。因儲蓄互助社運動是一種國際性的合作運動,為便於彼此交換心得分享經驗,研商今後發展的方針,設有由各國協會組成的地區性聯盟組織。
七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是什麼組織?
- 儲蓄互助社的全球性組織稱為「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會址設於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由各地區性的聯盟會(如亞洲加勒比海拉丁美洲等聯盟會)及未設立聯盟會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波利維亞英國愛爾蘭波蘭羅馬尼亞肯亞馬拉威墨西哥巴拿馬薩爾瓦多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尼加拉瓜秘魯巴拉圭巴西哥斯大黎加南非烏克蘭俄羅斯盧安達等105個國家地區的協會共同組成,其任務主要在提供經營技術及財務輔導立法遊說及專案支援教育訓練及風險管理等必要協助,以確保儲蓄互助社的建全發展。
八儲蓄互助社有加入其他國際性聯合組織嗎?
- 有。
- (一)國際雷發巽聯盟(Internation Raiffeisen Union,IRU):為國際合作組織之一,是一個國際志願服務者組織,主要由各國信用合作社協會所組成,本會於民國78年4月加入成為會員,其核心任務在促進各國信用合作發展經驗分享並協調合作發展等。
- (二)國際合作相互保險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ICMIF:辦理全球各地合作組織的相互保險業務,本國於民國90年加入成為會員。
九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與國內其他合作組織或公益團體的關係如何?
- 為使儲蓄互助社運動能與合作運動取得聯繫,並促成合作組織間的合作,以異業結盟社間統合方式集結合作組織力量造福社會民眾,本會於民國78年底加入「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民國88年7月加入「台灣合作運動協會」,民國105年7月加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成為其團體會員。
十儲蓄互助社的標誌是什麼?
- 「雙手家庭地球」是儲蓄互助社的標誌,它所代表的意義: (2015統計資料及圖更新)

十一什麼是儲蓄互助社?
- 儲蓄互助社是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社員),基於資金融通的需要且願意承擔共同責任(盈虧自負,有限責任制),以自助(收受社員股金─認股)互助(辦理社員放款─貸款)及民主管理(社員不論認股及貸款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的方式選出幹部(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支付正當的開支)為其經營管理,幫助社員養成儲蓄習慣節儉金錢,並將這些儲蓄的錢以合理的利息貸給社員,以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
十二儲蓄互助社的宗旨是什麼?
- 「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
十三儲蓄互助社的「共同關係」是什麼?
- 儲蓄互助社的共同關係是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或居住於同一鄉鎮者。(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
十四儲蓄互助社有沒有法律規範與保障?
- 有。
- (一)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儲蓄互助社為非營利社團法人)
- (二)憲法第145條第2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儲蓄互助社的本質為合作事業)
- (三)憲法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儲蓄互助社係由共同關係嚴密的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依平等互助的原則組成的一合作組織,兼具有經濟教育社會及文化等四大功能,不但可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的流通,亦可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
- (四)儲蓄互助社法:在民國86年5月6日經立法院第3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9880號令公布施行。
- (五)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訂定,並於民國90年1月19日陳送內政部核備。
十五「儲蓄互助社法」是普通法或特別法?
- 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有關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定而言,儲蓄互助社在本質上雖可歸屬為信用合作類,但因組織與任務有其特殊性,與其他人民團體合作社迥然不同,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維護社員權益,故以特別法規定之。
十六儲蓄互助社是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
- 儲蓄互助社是指儲蓄互助社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的非營利社團法人。
十七儲蓄互助社是由政府哪一個機關主管?
- 儲蓄互助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儲蓄互助社法第5條)
十八儲蓄互助社在縣(市)政府登記前,須得到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嗎?
- 不必。依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規定,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
十九儲蓄互助社在縣(市)政府登記後,是否需要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 不需要。因為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已明文規定「儲蓄互助社為法人」,又依內政部75年4月29日台(75)內社字第405154號函解釋: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團體,毋需向法院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二十儲蓄互助社經營管理必須遵守那些法規?
- (一)儲蓄互助社法。
- (二)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
- (三)儲蓄互助社章程。
- (四)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頒布的相關法令規章。
- (五)以上法令規章未盡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一何謂「有限責任制」?
-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儲蓄互助社法第3條)
二十二儲蓄互助社的全銜是什麼?
- ○○縣(市)○○儲蓄互助社,例如: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二十三儲蓄互助社的名稱共同關係及社址變更應如何辦理?
- 儲蓄互助社名稱共同關係及社址是儲蓄互助社成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依社章程規定應先經社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協會審查後,再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規定,亦須併同章程變動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四現在可以組織成立新社嗎?
- 可以。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章設立與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組織儲蓄互助社的程序為何?
- 發起組織30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申請籌組→召開發起人會議→召開籌備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召開創立會→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立登記→申請入會→開業(圖記啟用)。
二十六申請正式成社需具備那些條件?
- 籌備會須具備下列設立條件,始可向協會申請設立許可:
- (一)籌備期間達3個月以上。
- (二)舉辦社員教育3次以上。
- (三)社員100人以上。但其中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而有行為能力者至少有60人。
- (四)預繳股金總額原住民族已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非原住民族已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五)每月預繳股金人數應占全體社員人數85%以上。
- (六)按月填報會議紀錄及社員預繳股金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及協會備查。
- (前項社員之預繳股金,於儲蓄互助社成立前均不予計息,且應以籌備會名義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
二十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由政府那一個機關主管?
- 儲蓄互助社法明文規定,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予以監督及輔導;又因本會早於民國71年8月經內政部函准籌組立案,並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為中央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二十八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的組織結構為何?
二十九儲蓄互助社與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的關係如何?
- (一)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是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的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儲蓄互助社法之規定執行。(儲蓄互助社法第4條)
- (二)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
三十為什麼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
- 儲蓄互助社是民眾自發成立的互助合作團體,以改善社員生活,增進社員福利,促進社區發展為目的,其健全發展全賴自治自律及自助互助精神的發揮,故政府部門秉持「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原則與人民團體建立權能共享的夥伴關係,以最經濟有效方法授權由全體儲蓄互助社組成的協會辦理,俾能增進國民福利,加速社區發展。
三十一任何人都可以加入儲蓄互助社為社員嗎?
- 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係願承擔共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參加,也就是說,要成為社員首先必須具備社所訂定的「共同關係」,並經社的正式社員一人介紹入社。
三十二成為社員在年齡上有限制嗎?
- 沒有。成為社員除了須符合社的共同關係以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一)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 (二)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三十三法人可以入社成為社員嗎?
- 符合社的共同關係的非營利法人,才得入社成為法人社員。
三十四社員入社需辦理那些手續?
- (一)由正式社員一人介紹,填寫「入社申請書」。
- (二)依理事會所訂入社規定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入社成為準社員,並參加準社員入社教育。
- (三)符合入社規定之準社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納入社費新台幣100元及認繳股金一股以上,始成為社的正式社員。
三十五什麼是「入社規定」?
- 「入社規定」為理事會審查社員入社之依據,由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訂定並公布實施,其內容包括:
- (一)入社條件:須符合社的共同關係。
- (二)入社手續:
- 1須正式社員介紹。
- 2申請加入成為準社員(含準社員期間儲蓄次數及金額限制接受準社員入社教育至少一次)與入社審查均經理事會通過。
- (三)其他規定。
三十六社員可以轉社嗎?
- 可以。但須符合新社(轉入社)的「共同關係」。轉社申請之程序如下:
- (一)欲轉社的社員應填具「轉社申請書」並經新社(轉入社)的理事會審查通過。
- (二)在原社(轉出社)清理完債務。
- (三)由原社出具社員資料影本及將股金直接寄送新社辦理。
三十七社員有那些權利?
- (一)借款。
- (二)出席社員大會。
- (三)參加社內各種活動。
-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
- (五)其他依章程應享的權利。
三十八社員有那些義務?
- (一)服從會議決定。
- (二)認繳股金。
- (三)按期償還借款及按月繳納利息。
- (四)按規定繳納違約金或延滯利息。
- (五)參加社員教育活動。
- (六)按理事會規定繳納社員年費。
- (七)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 未成年社員及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除另有規定者外,同成年社員。
三十九社員在那些情況下會喪失社員資格?
- 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 (一)自願退社。
- (二)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 (三)死亡。
- (四)除名。
- (五)經破產宣告者。
- (六)法人社員解散。
- (七)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 (八)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四十社員在什麼情況下被除名?
- (1)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儲蓄互助社章程第10條)
- (2)儲蓄互助社或負責人有遭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儲蓄互助社信用者,理事長應即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前項散布流言或施行詐術者如係本社社員,理事會得予以停權處分,再提交社員大會除名。(儲蓄互助社章程第71條)
四十一社員喪失共同關係時即喪失社員資格嗎?
- 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員。
四十二儲蓄互助社的任務是什麼?
- 儲蓄互助社的任務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 (一)收受社員股金。
- (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
- (三)辦理社員放款。
- (四)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 (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 (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 (七)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 (八)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 (九)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 (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四十三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可以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嗎?
- 不可以。社員在儲蓄互助社的股金係按當年度決算時依營運盈虧計算股息或分攤損失,故不可以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的約定。
四十四儲蓄互助社可以收受非社員股金嗎?
-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只能對社員為收受股金的服務。(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
四十五儲蓄互助社可以辦理銀行的存款業務嗎?
- 不可以。因為儲蓄互助社不是金融機構,且存款與股金兩者性質不同。
四十六儲蓄互助社社員需要每個月儲蓄股金嗎?
- 是的。股金繳納是社員的義務(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具有儲蓄性質,故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按期(每月至少一次)及作有計畫性(省下來而非剩下來)的儲蓄,而非自然的累積。
四十七社員儲蓄股金每股金額多少?
- 新台幣100元。
四十八社員股金是否有限制?
- (一)至少認繳一股,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 (二)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 (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儲蓄互助社章程第16條)
四十九社員可以將股金轉讓給非社員嗎?
- 不可以。社員只能將股金轉讓給同一社社員,且事先須經理事會同意。
五十社員可以隨意提取其股金之一部分(退股)或全部(退社)嗎?
- 社員申請退股時,須以書面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60日。不過退股時有下列限制:
- (一)社員的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或所擔保的借款餘額超過被擔保社員及其本身的股金總額時,不得申請退股。
- (二)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受理社員退股或退社的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處理之。
- (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
五十一社員股金減少至不足一股時社應如何處理?
- 依規定該社員即喪失社員資格,經理事會報告紀錄在案後,由社通知社員辦理退社手續。
五十二社員在年度中退股,該部分可以分配股息嗎?
-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
五十三什麼叫做「放款辦法」?
- 社的「放款辦法」為理事會授權放款委員會審查社員貸款之依據,由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訂定或修訂並公布實施,其內容包括:
- 1放款種類。
- 2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利率1.2%)
- 3最高放款金額。
- 4償還期限。
- 5擔保規定。
- 6借款申請程序。
- 7受理申請協談審核取款時間。
- 8其他。
五十四放款委員會根據那些法規審核借款?
- 儲蓄互助社法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社章程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儲蓄互助社放款委員會組織規則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及社相關放款辦法。
五十五社經辦放款案件人員是否需要負責任?
- 經辦放款案件人員違反章程或放款規定而放款者,應負賠償責任;未經開會審核而逕予放款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如有造成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十六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的放款金額有何限制?
- 社員的借款金額受到以下各項限制:
- (一)社的放款辦法規定。
- (二)單一社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 (三)無擔保放款:自然人借款以不超過其股金結餘加一佰萬元為限。
- (四)擔保放款:自然人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三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者以五佰萬元為限。
- (五)法人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三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未達五億元者以五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五億元未達十億元者以一仟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十億元者以二仟萬元為限。如放款金額為五佰萬元以上者,得令其提出足夠之擔保品。
- (六)社股金總額達五億元者,法人社員如提出足夠之擔保品,其放款金額上限得由社理事會提社員大會同意授權後,陳報協會備查,並以三仟萬元為限,且放款金額調整期限以當屆社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為終止日。
五十七儲蓄互助社的放款總額有何限制?
- 儲蓄互助社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社的自有資金總額。
五十八儲蓄互助社的放款利率由誰決定?
- 由理事會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月利率1.2%(年利率14.4%)。
五十九儲蓄互助社對社員放款期限有何規定?
- 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法人貸款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六十對社員放款的用途有限制嗎?
- 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借款應說明用途。
六十一社員借款是否都需要提供擔保?
- 儲蓄互助社以無擔保放款(信用放款)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六十二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如何償還?
- 社員應按借據上的約定繳付本息,即按期(通常一期一個月,最長一期六個月)平均攤還本金並按月繳付利息,但償還期數及每期償還金額,都是社員考量貸款金額的多寡及自己的償還能力與放款委員會協談後決定。
六十三儲蓄互助社可以對非社員放款嗎?
-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只能對社員為放款的服務。
- (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
六十四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在什麼情況下應加付違約金?
- 社員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月繳付利息,又未經理事會核准延期協議償還時,應加付最高為應付利息30%之違約金,並視同全部到期;違約金依實際違約日數計算。
- 例如:某社員105年4月1日向儲蓄互助社借款10萬元(貸款年利率8.4%每期一個月,分20期償還),若該社員未依約於同年5月1日償還本息,直至同年6月1日才到社償還本息,但因未依約償還故需另收取違約金421元。(10萬元,61天應繳利息1,404元,違約金最高為應繳利息30%,故為421元)
六十五什麼叫做「互助基金」?
- 儲蓄互助社的互助基金是針對儲蓄互助社及社員量身訂做的,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可以說是儲蓄互助社獨有的特色,更是服務社員的具體表現,它如同社員的遮雨傘,遮掉社員的生活拮据意外疾病等等經濟風雨,使儲蓄互助社的社員真正成為自己生命的主宰,而儲蓄互助社也得以永續經營。
六十六儲蓄互助社互助基金目前有幾種?
- 有九種互助基金,分別概述如下:
- (一)貸款安全互助基金:以「讓社員的債務隨其死亡而消失」為主要宗旨,一旦社員身故或永久完全殘廢時,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其貸款將可獲得全數或部份代償,減輕其遺屬之負擔。此項互助基金的費用由社負擔。
- (二)人壽儲蓄互助基金:社員儲存在儲互社的股金,於社員身故後,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可獲得其股金最高一倍的互助金,使其股金產生加倍的價值。此項互助基金的費用由社負擔。
- (三)綜合損失互助基金」:為彌補儲蓄互助社因發生1.幹部的詐欺或不誠實;2.犯罪行為及天災(含火災);3.運送途中;4.偽造文書;5.職員或社員因遭搶劫等情況所造成的錢財損失及犯罪行為所造成辦公處及設備的損失,讓社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穩固社的資金安全,得以繼續正常營運。
- (四)幹部互助基金:為感謝儲蓄互助社無私奉獻的幹部們,提供壽險意外險意外及疾病醫療保障,費用由社負擔。
- (五)社員團體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之保障項目選擇參加等級,保障內容有壽險意外險意外醫療及疾病醫療保障。
- (六)社員防癌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因癌症而致之住院醫療門診手術及身故給付。
- (七)社員意外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因一般意外或特定意外而致之住院醫療門診手術及身故/殘廢給付。
- (八)社員重大疾病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當社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即予以定額給付。
- (九)社員常青意外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對象為50歲以上社員,保障內容為因意外事故或有重大燒傷時之醫療及身故/殘廢給付。
- ※以上各項互助基金各年度條件會有不同,詳細內容以協會官網公告為主。
六十七儲蓄互助社如何運用社員儲蓄的股金?
- (一)辦理社員放款。
- (二)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參與社區營造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 (三)餘裕的資金都存放在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
六十八儲蓄互助社除了放款給社員,還可以做其他投資嗎?
- 可以。如有資金過剩時,除存放在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外,則應多鼓勵及指導社員明智的貸款以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也可以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參與社區營造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六十九儲蓄互助社的內部組織結構為何?
- 儲蓄互助社是由下而上自發成立的民主自治管理組織,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1次,並由社員大會中選出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 (一)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理事7至21人組成,任期3年,每月至少開會1次,負責管理社務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訂定經營政策推動社業務。
- 1.當選理事於一週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放款委員,另聘任教育委員,分別組成放款委員會及教育委員會。
- 2.放款委員會:依據理事會訂定之放款辦法執行放款審核工作。
- 3.教育委員會:依據理事會年度計畫推行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
- 4.職員:由理事會聘僱,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理事會指定工作,選任幹部不得兼任。
-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監事3至7人組成,任期3年,每月至少開會1次,負責檢查財務與業務狀況,維護章程及調解糾紛,當選後一週內召開會議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七十社員的責任為何?
- 社員的責任除依據章程規定繳納股金遵守規章制度參與社務運作積極儲蓄及信貸往來外,社員須對其所認股金額負有限責任,若社務經營不善,社員之損失以所認股金額為限。
七十一社員享有那些基本權利?
- 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分配盈餘等基本權利。
七十二社員大會有哪些職權?
- 社員大會為社員之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以下職權:
- 1修改章程
-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3審議預算決算及各項報告
- 4決定盈餘分配及虧損處理
- 5決定重大事項
七十三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為何?
- 理事會負責儲蓄互助社的業務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審查社員資格管理財務與人事等。
七十四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何?
- 監事會負責監督社務,檢查財務帳冊及業務執行情形,維護章程與社員權益,並得提出改善建議。
七十五放款委員會的功能為何?
- 放款委員會依據理事會訂定之放款辦法,負責辦理放款之審查及核准事項。
七十六教育委員會的功能為何?
- 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社員教育訓練宣導社的理念與政策,提升社員對社務的參與與認同。
七十七社內職員有何職責?
- 社內職員由理事會聘任,負責日常行政財務及業務操作,並執行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
七十八社員是否可以兼任幹部職務?
- 社員可當選為理監事或其他委員會幹部,但不得同時兼任職員或其他與業務操作有關之職務,以維持監督與執行職能之分離。
七十九社員如對社務不滿應如何反映?
- 可透過社員大會向監事會反映或書面提出意見,社應依法處理並給予回覆。
八十社員大會多久召開一次?
- 依章程規定,通常每年召開一次社員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八十一理事會與監事會會議多久召開一次?
- 理事會與監事會通常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視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八十二理監事的任期為何?
- 理事與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連任一次。
八十三社員是否可查閱社內帳務?
- 社員有權依章程規定查閱社內財務報表決算資料等相關資訊,但不得影響社務正常運作。
八十四社員如對理事或監事行為不滿可否提出罷免?
- 可依章程規定提議召開社員大會,進行罷免投票,需經一定人數支持並依法辦理。
八十五如何確保理監事依法辦理社務?
- 透過章程規定監事會監督社員大會制衡及主管機關查核等方式加以控管。
八十六理監事若涉及違法應如何處理?
- 應立即通報監事會及主管機關,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並依法進行罷免或補選程序。
八十七社員可否聯名提出建議?
- 可以,社員可依章程聯名提出建議提案或臨時動議,由社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處理。
八十八如何促進社員參與社務?
- 透過教育宣導表揚制度開放提案舉辦座談與培訓等方式提升參與度。
八十九儲蓄互助社的會計年度怎麼算?會計年度結束,理事會應編製那些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
- 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二)理事會應編製之報表如下:
- 1損益表。
- 2盈餘分配表。
- 3資產負債表(決算後)。
- 4公益金及教育金開支報告表。
- 5逾期放款報告表。
- 6貸款用途統計表。
- 7歷年各項業務比較表。
- 由以上報表製成「年度決算報告書」,經監事會稽核後,向社員大會提出議案通過,連同社員大會會議紀錄陳報協會審查後,由協會轉陳主管機關備查。
九十年度盈餘如何分配?
- 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 (一)彌補累積虧損。
- (二)利息攤還。
- (三)公積金20%以上。
-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5%(公益金2%,教育金3%)。
- (五)社股股息。
-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20%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 (儲蓄互助社章程第56條)
九十一什麼叫做利息攤還?
- 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使社有了收入,將這些收入的一部分依照該社員一年中所支付的利息總額按一定比例還給社員(如消費合作社之交易金分配)就叫做利息攤還。「利息攤還」也是儲蓄互助社的特色之一,凸顯儲蓄互助社的非營利本質,而在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第5條(盈餘分配予社員)亦已明白揭示,盈餘得按社員交易額分配(包括股息或利息攤還),如此社員所實際支付的利息就減少了!
九十二儲蓄互助社各項提撥有限制用途嗎?
- 有。各項提撥用途如下:
- (一)呆帳準備限用於呆帳之轉銷。
- (二)公積金限用於彌補虧損。
- (三)除解散外,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 (四)公益金限用於社會公益活動。
- (五)教育金限用於社員及幹部教育訓練活動。
- 前項第1款呆帳之轉銷,理事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但該年度轉銷之呆帳,應於下一次社員大會中詳細揭露報告。
九十三在那些情況下,儲蓄互助社會解散?
-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 (二)社員人數不滿50人或股金總額低於設立條件。
- (三)經破產宣告。
-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九十四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那一個機關監督?清算人由那些人擔任?
- 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儲蓄互助社法第24條)
九十五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應如何處理?
- 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剩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儲蓄互助社法第25條)
九十六儲蓄互助社違反法令章程或無法健全經營而損及社員權益之虞時有那些處分?
- 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撤銷會議之決議。
- (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 (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
- (四)停止部分業務。
- (五)命令解散。
-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 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儲蓄互助社法第29條)
九十七儲蓄互助社在什麼情形下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以罰鍰:
- (一)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者。
- (二)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1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者。
- (三)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者。
- (四)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規定,吸收個人股金逾越上限者。
- (五)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退股者。
- (六)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5條規定,盈餘分配不當者。
- (七)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0條規定,支付酬勞金者。
- 前項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 (儲蓄互助社法第33條)
九十八協會在什麼情形下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 (一)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7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 (二)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8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 (儲蓄互助社法第34條)
九十九未依法而使用儲蓄互助社名稱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有那些刑責?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觸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儲蓄互助社法第31條)
一○○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在什麼情形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拒絕移交者。
-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 (儲蓄互助社法第32條)